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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轉知「國民旅遊卡相關事項Q&A(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8年10月修訂,109年1月1日生效)」

發佈日期 : 2019-10-16 公告分類 : 【最新公告】,【人事室公告】
依據縣府108年10月14日府人考字第1080384289號函辦理:
說明:
一、配合行政院108年10月5日院授人培字第10800452101號函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1點、第5點、第6點及附表,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爰修正旨揭Q&A(另上載於人事總處全球資訊網及國民旅遊卡網站最新消息)。至「檢核使用系統相關事項」及「不合格交易相關事項」將另行函知。
二、109年1月1日起國民旅遊卡新制政策重點說明
(一)公務人員強制休假日數由14日調整為10日。
(二)公務人員當年度休假5日以下者,其補助總額均屬自行運用額度,逾5日之休假,屬觀光旅遊額度。
(三)公務人員當年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未達2日者,酌給相當2日休假之補助。
(四)刷卡消費日不限於休假日,惟仍應注意 並遵守辦公紀律,不得於執行職務 時間刷卡消費。(放寬國民旅遊卡消費應與休假勾稽之限制,惟仍應至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使得核發休假補助費。)
(五)休假補助費總額維持16,000元,每日補助金額調高為1,600元。
(六)維持觀光旅遊額度及自行運用額度各8,000元。
(七)放寬公務人員配偶或直系血親有懷孕、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當年確無法參加觀光旅遊,經服務機關認定者,當年補助總額均屬自行運用額度。
(八) 珠寶銀樓業及儲值性商品納入補助範圍 ;惟水費、電費、瓦斯費等係以某段連續期間使用情形計費,以及刷卡交易如透過非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之第三方行銷公司刷卡訂房,刷卡對象為該第三方,而非特約商店本身或其官網直接訂房,則該筆交易不符合國民旅遊卡使用規定,仍不得以國民旅遊卡刷卡申請休假補助費。
(九)當年1月至11月份刷卡消費者,休假補助費應於次年1月5日前完成請領;12月份刷卡消費者 ,休假補助費應於次年2月5日前完成請領。
※相關規定請詳閱附件說明。
公告單位: 人事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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