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如有業務往來廠商餽贈高價貴賓票券,應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稱廉政規範)等規定辦理

發佈日期 : 2014-01-02 公告分類 : 【最新公告】,【人事室公告】
縣府102年12月23日府政二字第1020186165號函:
主旨:公務員如有業務往來廠商餽贈高價貴賓票券,應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稱廉政規範)等規定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政風處案轉法務部廉政署102年12月16日廉預字第10205037820號函辦理。
二、查某機關工程處主管視察所轄道路工程時,經承商致贈市價近新臺幣四千元之高價貴賓票券2張,該主管依廉政規範之規定,請政風單位協助辦理登錄及退還事宜;據瞭解,該承商大量購買高價貴賓票券,疑贈與有往來之公務機關高階人員,藉以維繫政商關係。
三、按廉政規範第4點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為防範因不當互動而衍生不良效應,請本府暨所屬同仁務必落實廉政規範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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