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個人資料檔案申請及管理作業須知!

發佈日期 : 2014-02-11 公告分類 : 【最新公告】,【輔導處公告】
一、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有效運用所建立之個人資料檔案,並
規範對外提供及運用,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本作業須知所稱「個人資料檔案」,係指本署因業務需要自行蒐集建立之個人資料
檔案。
三、本署所建立資料檔案之申請適用對象與目的,以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
申請機關(構))基於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者為原則。
四、申請運用本署建立之個人資料檔案程序如下:
1.申請機關(構)應以機關(構)名義向本署提出,並應填具「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應用個人資料檔案申請單」(如附件)。
2.本署由資料檔案之業管單位審核後,簽奉核准始得提供,經核准後之申請單由本署
保管備查。
3.申請案之審查以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為原則;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
不得逾十五日,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申請機關(構)。
五、申請機關(構)經獲准同意使用本署提供之個人資料檔案後,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行
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暨相關規定辦理,並應採妥善之措施防止資料
洩漏、毀損或滅失。另應指定專人維護,並記錄所管理資料檔案每次使用之時間、
人員及目的,以確保資料安全,職務有異動時,應將所保管之個人資料電腦檔案及
其他相關資料列冊移交。
六、申請機關(構)如違反相關規定,導致個人資料檔案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
害當事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另相關資料檔案亦不得逕洩漏於第3人,如有
造成本署之責任或賠償時,應由申請機關(構)負責賠償。
七、申請機關(構)使用及發表本署提供之資料檔案時,應遵守相關規定,並於授權範圍
內使用。如有利用該資料檔案列印之調查名冊或其他個別資料者,於使用完竣後,
資料表冊均須銷毀。
八、使用本署資料檔案所得之成果及其相關內容之發表,資料來源應註明「衛生福利部
社會及家庭署」。
九、運用本署提供資料檔案撰成之論著(如會議論文、期刊論文、博碩士論文、專書或
其他等),在出版或發表後一個月之內,應提供一份抽印(影)本送本署存查,以
利參考,未提供者,本署得拒絕其下次申請案。
十、運用本署提供資料檔案之機關(構),應於資料使用完竣後一週內銷毀並函知本署。
十一、本署可不定期對申請資料檔案運用之申請機關(構)進行抽查,查核相關資料檔案之
管理及使用情形。如申請機關(構)於資料檔案管理上有不合相關規定或不當使用之
情形,本署可要求立即改善,如情節重大者,本署得要求申請機關(構)應立即停止
運用所申請之相關資料檔案。
十二、本作業須知未盡事宜,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檔案法」及相關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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