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研習會議(活動)警衛室通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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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4-03-07
公告分類 :
【最新公告】,【總務處公告】
場地使用規則:
(一)各處室辦理會議(活動),請於辦理確定時日起至總務處登記借用,以避免場地衝突。
(二) 請於活動前1~3日,將此表格交給警衛室,以方便警衛管理及場地引導。
(三)使用完畢,負責同仁務必確認關妥門窗水電、清理乾淨後歸還場地。
(四)公物如有損壞,務請登記於修繕單上,由損壞者賠償。
(五)各場地未超過攝氏廿八度,請勿開啟冷氣以節約能源。
(六)場地借用請勿與本校原訂課程衝突。
公告單位:
辦理會議(活動)警衛通報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