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04年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相關規定及日程表,有意申請104年縣外介聘教師請留意

發佈日期 : 2015-04-15 公告分類 : 【最新公告】,【人事室公告】
教育處公告編號:55145(日期:2015-04-14)
【縣外介聘】有關「104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及相關資料,詳如說明,請各校協助公告周知,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4年4月9日府教學字第1040065861號函辦理。

二、以下縣外重要作業日程(請以附件資料為主):

(一)參加介聘教師上網填報資料:104年4月24日(五)至104年5月7日(四)
(二)縣外介聘積分審查:
1.國小(含公立及附設幼兒園):
(1)竹東區--104年5月11日(一)
(2)竹北區--104年5月12日(二)
2.國中:104年5月13日(三)
(三)調入縣市通知介聘學校通知教師報到:104年6月16日(二)

三、本(104)年度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修正要點(請以附件資料為主):

(一)教師服務條件:除離島建設條例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有規定外,現職教師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為原則,惟於同一學校服務滿二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經服務學校同意者,使得申請介聘。

(二)介聘原因證明文件:除原用戶籍謄本外,新增「新式戶口名簿」。

(三)各縣(市)小組應於6月3日將各校教評會審查結果彙送聯合小組,由聯合小組製作達成介聘紀錄,再分送相關縣(市)小組。各縣(市)小組及學校應確實按照協議結果辦理,並由調入縣(市)小組轉知介聘學校寄發聘書及報到通知單。其生效日一律自8月1日生效。教評會審查未通過之教師,由原服務縣(市)小組通知,仍留原校服務,並依介聘作業順序逆向尋找調入該校該科最低分教師連帶回原校服務。於確認會議決議後,教師不得持任何理由不到該校報到。

(四)經達成介聘之教師,無故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無故不到該校報到,原服務學校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議處,並於十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他縣(市)(各縣(市)應將名單送電腦小組作為日後管制),不得異議。

(五)在確認會議決議前,因第(四)點教師未報到,致影響他校教師介聘者,各該介聘均失其效力,各教師仍留原學校服務,原學校不得拒絕。但未報到教師之原學校可增開缺額者,不在此限。但於確認會議決議後,教師不得持任何理由要求依本項辦理。

四、檢附「104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104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積分審查參考原則」、「104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申請表填表說明」、「104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日程表」、「104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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