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師得視需要合併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之哺乳時間為每日1次,每次以1小時為度乙案,詳如附加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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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5-04-24
公告分類 :
【最新公告】,【人事室公告】
新竹縣政府104年4月16日府教學字第1040345326號函:
有關教師得視需要合併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之哺乳時間為每日1次,每次以1小時為度乙案,依函釋旨意略以,參酌性工法規定之哺乳時間,旨在使受僱者得以兼顧工作與親職,並得視需要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哺乳時間,爰同意學校教師得與服務學校協商約定,視需要合併性工法第18條規定之哺乳時間為每日1次,每次以1小時為度。
公告單位:
合併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之哺乳時間.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