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條文,業於104年3月24日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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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5-04-24
公告分類 :
【最新公告】,【人事室公告】
新竹縣政府104年03月26日府人考字第1040343194號函:
主旨:「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條文,業經行政院於104年3月24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4002812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檢送發布令影本、法規條文、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104年3月24日院授人培字第10400281302號函辦理。
公告單位: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修正總說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