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
2016-01-26
公告分類 :
【最新公告】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免試續招審查原則第二點修正規定
二、學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辦理免試續招:
(一) 國立學校:續招前之各招生管道最終錄取且報到學生之平均班級人數,未達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三十五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申請續招之專業群科三十五人或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三十五人。
(二) 私立學校:續招前之各招生管道最終錄取且報到學生總數,未達該校核定總招生名額。
前項第一款之最終錄取且報到學生之平均班級人數,包括外加特殊身分學生;第二款最終錄取且報到之學生總數,不包括以外加名額錄取之學生。
第一項之最終錄取且報到學生,未計特色招生甄選入學及考試分發入學未招滿之班級及學生數。
修正對照表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