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
2016-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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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學務處公告】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2月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50001424號函辦理。
二、總統104年12月30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1521號令公布通過學校衛生法第23條修正為「學校供應膳食者,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產品,並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明訂學校供應膳食者禁止使用基改黃豆、玉米等生鮮食材及豆腐、豆漿、豆皮等基改加工品。
三、為配合上開法令規定,本縣自104學年度第2學期起維持原補助國小每餐32元、國中每餐35元,非基改食材所增加之午餐成本調整由家長負擔,每餐收費5元,依據行政院人事總處計算104學年第2學期上課天數為96天,故收費總計每學童為480元(六年級及九年級學童請各校自行計算實際上課天數加總金額)。貧困學童(含低收、中低收、家庭突發因素及經導師訪視認定四類)仍由本府全額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