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機構一案

發佈日期 : 2016-04-15 公告分類 : 【最新公告】,【人事室公告】
依據縣府105年4月11日府人考字第1050046336號函: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4月7日總處培字第10500376732號函轉行政院秘書長105年3月17日院臺法字第1050012904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訂定「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其中公務人員如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1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未主動告知者,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誠實之義務規定,予以懲處。
三、詳如附加檔。
公告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