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
2016-04-21
公告分類 :
【最新公告】,【人事室公告】
一、依據縣府105年04月13日府人考字第1050346846A號函,轉知銓敘部105年4月8日部法一字第10540842482號函轉監察院民國105年1月11日院台內字第1051930034號函辦理。
二、為期公務員更加瞭解服務法相關規定及避免公務員仍有因不諳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而經營商業或投資違反適法要件致遭懲戒處分之情事發生,爰請務必切實遵守。
三、檢附銓敘部整理之「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提供同仁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