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05年6月29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5條修正

發佈日期 : 2016-07-06 公告分類 : 【最新公告】,【人事室公告】
依據縣府105年07月01日府教學字第1050361439號函:
教育部於105年6月29日修正發布施行「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5條,其修正條文如下:
第五條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偏遠、特殊偏遠或離島地區學校之代課、代理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
依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聘任之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藝術領域或藝術群之代課、代理教師。
依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聘任,且具出缺科(類)專長之代課、代理教師。
前項學校應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詳見附加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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