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立中小學教師於待遇條例施行前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經敘定薪級者,尚不得依待遇條例規定重行敘定薪級

發佈日期 : 2016-08-04 公告分類 : 【最新公告】,【人事室公告】
依據縣府105年07月21日府人力字第1050364625號函轉教育部105年7月18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86003號函辦理:
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法律僅能於制定後向未來生效,並不得溯及既往對已發生之事實發生規範作用,爰公立中小學教師於待遇條例施行前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經敘定薪級者,尚不得依待遇條例規定重行敘定薪級。
※詳見附加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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