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05年7月5日正修正發布「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條文

發佈日期 : 2016-08-04 公告分類 : 【最新公告】,【人事室公告】
依據縣府105年07月21日府人力字第1050364083號函:
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05年7月5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留職停薪人員於期問屆滿或原因消失後,得回復原職務或與原職務職等相當之其他職務。(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配合性平法規定,修正育嬰留職停薪相關事項;將「得申請」留職停薪事由之機關准駁要件與裁量標準予以明確規範。(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增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最長可一次申請至子女滿三足歲止,不受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規定之限制。(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增訂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或屆滿之次日,因辭職或其他事由離職,不受應先申請復職之限制;另就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或屆滿逾期未復職者視同辭職之生效日予以明確規範。(修正條文第七條)
五、就薦任以下非主管人員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修正為得依所代理職務之官等分別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放寬委任跨列薦任官等之職務得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修正條文第九條)
※詳見附加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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