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05年11月15日修正發布「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之1、第3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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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6-11-23
公告分類 :
【最新公告】,【人事室公告】
依據縣府105年11月17日府教學字第1050385621號函轉知教育部105年11月15日臺教人(四)字第1050131129E號函辦理: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學校教職員因犯罪而自行結束生命者不得給予撫卹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之一 )
二、配合本細則增訂第三條之一,明定該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 )
※詳見附加檔。
公告單位:
公文.pdf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之一、第三十二條總說明及對照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