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教師懲處權之行使期間,參照公務人員類推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自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起逾10年者,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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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7-02-16
公告分類 :
【最新公告】,【人事室公告】
依據縣府106年02月10日府教學字第1060335595號函轉知教育部106年2月6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181207號函辦理。
說明:請詳見公文及教育部原函。
公告單位:
公文.pdf
教育部原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