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31條及第40條條文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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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7-02-17
公告分類 :
【最新公告】,【人事室公告】
依據縣府書函106年02月14日府人給字第1060019234號函辦理。
說明:
一、為使軍公教退撫給與按月發給政策能同步實施,前開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將俟軍、教人員月退休金及月撫慰金發放之改革期程確認後,由銓敘部依退休法施行細則第31條第4項規定,另案陳報考試院訂定施行日期。
二、檢附銓敘部書函及旨揭修正條文(含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詳見附件說明。
公告單位:
銓敘部書函.pdf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第四十條修正條文.doc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第四十條修正總說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