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師資培育法」及修正條文相關公告二則。

發佈日期 : 2017-08-08
主旨一: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師資培育法」,經行政院於106年7月27日以院臺教字第1060022216號令定第4條第2項及第3項自107年12月1日施行,其餘條文自107年2
月1日施行。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6年7月27日院臺教字第1060022216B號函辦理。
二、檢附行政院原函1份。

主旨二:師資培育法修正條文業奉總統106年6月14日華總一義字第10600080051號令公布,並經行政院核定第4條第2項及第3項自107年12月1日施行,其餘條文定自107年2月1日施行。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8月1日臺教師(二)字第1060108685號函辦理。
二、本案修正師資培育法全文27條,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309期(至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查詢,P98-P107)。
三、若有法案疑義,關於教師資格考試請洽(02)77365662、教育實習請洽(02)77365663、過渡權益請洽(02)77365661,其他相關問題洽詢(02)77365668。
四、檢附教育部原函及相關附件各1份。
公告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