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107及108年「國民旅遊卡」制度,維持現行休假補助費新臺幣8,000元限用於觀光旅遊之規定,並不得以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購買儲值性商品請領休假補助費,請本校行政同仁注意

發佈日期 : 2018-01-09 公告分類 : 【最新公告】,【人事室公告】
依據縣府107年01月04日府人考字第1060394889號函辦理:
說明:
一、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規定以,公務人員當年所具休假資格逾7日者,補助總額中新臺幣8000元之額度屬觀光旅遊額度;觀光旅遊額度以外之補助額度屬自行運用額度;公務人員於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及交通運輸業刷卡消費者,得核實計入觀光旅遊額度之計算。
二、另依國民旅遊卡相關事項Q&A(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3月修訂版)Q.05.02以,在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購買油票、提貨券、禮券、住宿券、旅遊券、空白機票、火車月票、捷運儲值票、悠遊卡、高速公路電子收費卡(eTag)、餐券及金飾與珠寶等儲值性商品,屬無法確定實際使用日期之消費,與國民旅遊卡政策目標不符,不得列入休假補助費核銷範圍;另「桶裝加油」部分因與實際需求不符,除悖離國民旅遊卡政策宗旨外,是類消費行為亦具潛在危險性,爰當事人如未能提出合理事由,此消費亦不得列入休假補助範圍。
三、請同仁暸解正確使用國民旅遊卡,妥善規劃休假旅遊,合法使用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請領補助,以免因違反規定而衍生後續刑事責任。
四、有關國民旅遊卡相關事項Q&A(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3月修訂版),請逕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及國民旅遊卡網站下載使用。
公告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