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
2018-03-07
公告分類 :
【最新公告】,【人事室公告】
依據新竹縣數位人事網107年3月7日1070208號公告辦理:
說明:
一、旨揭主管人員不服調任同官等、官階(職等)及同一陞遷序列之非主管職務所提之保障事件,該會自92年以來,認該類調任對公務人員有重大影響,而均依復審程序處理。嗣最高行政法院104年8月25日104年8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一)之決議:「甲由主管人員調任為同一機關非主管人員,但仍以原官等官階任用並敘原俸級及同一陞遷序列,雖使其因此喪失主管加給之支給,惟基於對機關首長統御管理及人事調度運用權之尊重,且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條第5款規定,主管加給係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職務』性質,而另加之給與,並非本於公務人員身分依法應獲得之俸給,故應認該職務調任,未損及既有之公務員身分、官等、職等及俸給等權益,不得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救濟。」
二、該會雖歷次以復審程序審理旨揭調任救濟,並教示公務人員得提起行政訴訟,惟因高等行政法院對於是類調任事件,未予以實體審酌,致公務人員實際上無法按該會復審決定書之教示途徑,於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時獲得實體裁判,徒增公務人員訟累。
三、該會為維護公務人員實質有效行政救濟權利及程序經濟,並避免滋生各行政機關及當事人對保障事件救濟法制之爭議,有關主管人員不服調任同官等、官階(職等)及同一陞遷序列之非主管職務之救濟程序,請各機關自107年3月2日起改依申訴、再申訴程序處理。
四、另請各機關於發布旨揭職務調任派令時,注意該令之救濟方式教示內容,亦應一併修正。
五、檢附原函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