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07年11月16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0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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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8-11-21
公告分類 :
【最新公告】,【人事室公告】
依據縣府107年11月21日府人考字第1074655702號函辦理:
說明:重點摘錄
一、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自107年11月16日修正為:
(一) 事假修正為7日。
(二) 休假、婚假及喪假改以時計。
(三) 欲請領國旅卡休假補助之休假仍須請半日。
二、請詳見附件說明。
公告單位:
公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