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於107年12月7日修正發布施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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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8-12-14
公告分類 :
【最新公告】,【人事室公告】
依據縣府107年12月13日府人考字第1070393501號函辦理:
說明:
一、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事假由5天改為7天。
(二)喪假改以時計。
(三)聘僱人員年資銜接者,其14日以外之慰勞假經機關核准,得保留於次一年度實施。
二、請詳見附件說明。
公告單位:
公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