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詢學校教師奉准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於休學期間得否申請公假與指導教授討論論文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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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9-06-17
公告分類 :
【最新公告】,【人事室公告】
依據縣府108年6月13日府教學字第1080360312號函辦理:
說明:教師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嗣後辦理休學,已暫時中止進修,期間不得以公假前往進修,僅得以事、休假方式辦理,或利用公餘時間處理。
※請詳閱附件。
公告單位:
公文.PDF
教育部 書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