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宣導【家庭照顧假】請假事由及相關規定

發佈日期 : 2019-10-05 公告分類 : 【最新公告】,【人事室公告】
一、因【家庭照顧假】日數不列入考績事病假日數計算,故其 事由限「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 另教育部105年9月12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127386號函釋:教師子女就讀之幼兒園於國定假日停課,教師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請家庭照顧假(課務自理)。

二、請【家庭照顧假】請於事由欄敘明事由(勿簡單以「有事」、「在家照顧小孩」為事由,請同仁註明是因何種原因須親自照顧,以方便學校認定,謝謝配合!),不符合「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等事由者,請改請【事假】或【補休】。

三、【家庭照顧假】與【事假】是合併計算,每學年超過7日者,將會按日扣除薪給。

參考法規:教師請假規則
第 3 條
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公告單位: 人事助理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