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以臺教師(一)字第1090135784B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9年10月13日府教學字第1090381876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109年09月29日臺教師(一)字第1090135784E號函辦理。
三、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四、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曾孟嫺專員(電話:02-77366226)。
五、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修正條文 第六條規定,本校於113學年度開始招收新生以26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