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
2021-01-28
公告分類 :
【最新公告】,【人事室公告】
依據縣府110年1月25日府人給字第1100333921號函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01月20日臺教人(四)字第1090183459C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核釋旨揭條例第45條第4項所定「依本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核給之退休金、撫卹金、優存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相當於退離給與之定期性給付者,不得擇領遺屬年金。」之規定,於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月退休金者,不適用之。
三、即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公布施行之日起1年後死亡,其符合擇領遺屬年金條件之遺族,如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月退休金者,得擇領遺屬年金。
四、基於遺族權益保障之衡平考量,上述亡故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之遺族,如符合前揭令釋規定且業經本府審定支領遺屬一次金者,得重行選擇改支領遺屬年金。爰請各校通知上述當事人,得依遺屬金申請程序提出變更遺屬金種類之申請;惟該等申請改領遺屬年金者,應先返還原發之遺屬一次金,始得改支領遺屬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