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
2021-04-30
公告分類 :
【最新公告】,【人事室公告】
依據縣府110年4月30日府教學字第1100351987號函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04月27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053414號函辦理。
二、查勞動部110年4月13日勞動條4字第1100130213號函釋略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5日。受僱者之配偶於境外生產,既有分娩事實,而陪伴方式多元,縱受僱者未離境,仍可請陪產假。茲以教育人員為性別工作平等法適用對象,是如有上開情事,亦得申請陪產假。
三、檢附勞動部110年4月13日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