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1月12日臺教國署體字第1140139074號函及教育部114年12月24日臺教資(六)字第1140135181A號函辦理。 二、旨揭會報報告案(一)主席裁示向各級學校加強宣導,並依直轄市、縣(市)危險化學物質(品)管理及災害應變會報相關規定,推動學校化學品教育訓練及配合相關化學品申報管理。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與環境部提供之危險化學物質(品)管理及災害應變會報裁示之相關規定及宣導內容,請學校加強管理及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