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公務員不得兼任私人公司顧問
發佈日期 :
2014-12-03
公告分類 :
【最新公告】,【人事室公告】
新竹縣政府103年11月24日府人考字第1030181682號函:
主旨:重申公務員不得兼任私人公司顧問,請查照轉知。
說明: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及銓敘部71年8月20日(71)台楷銓參字第3885號函:「私人公司顧問性質之工作,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所稱之業務,公務員除法定外,不得兼任。」是以,公務員依法不得兼任私人公司顧問,請轉知同仁遵照辦理。
主旨:重申公務員不得兼任私人公司顧問,請查照轉知。
說明: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及銓敘部71年8月20日(71)台楷銓參字第3885號函:「私人公司顧問性質之工作,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所稱之業務,公務員除法定外,不得兼任。」是以,公務員依法不得兼任私人公司顧問,請轉知同仁遵照辦理。
公告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