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辦理機關人員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請恪遵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
發佈日期 :
2015-05-07
公告分類 :
【最新公告】,【人事室公告】
縣府104年04月30日府政二字第1040055570號函:
主旨:為辦理機關人員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請恪遵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員,其關係人亦受本法規範,關係人之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二、依本法規定,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違反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另依法務部92年9月22日法政字第0920039451號函(如附件1)略以:「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中對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等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聘用、約僱之人事措施,亦屬相類「任用、陞遷、調動」等人事權運用之範圍,上開人員之聘僱仍應屬本法所稱『其他人事措施』之範疇。」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00793號判決(如附件2),裁定機關首長僱用配偶擔任機關臨時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可供參照。
四、因本法裁罰金額甚鉅,請於辦理機關人員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包含各項委員會之委員聘任)時,務必遵守相關規定,避免違法。
主旨:為辦理機關人員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請恪遵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員,其關係人亦受本法規範,關係人之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二、依本法規定,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違反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另依法務部92年9月22日法政字第0920039451號函(如附件1)略以:「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中對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等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聘用、約僱之人事措施,亦屬相類「任用、陞遷、調動」等人事權運用之範圍,上開人員之聘僱仍應屬本法所稱『其他人事措施』之範疇。」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00793號判決(如附件2),裁定機關首長僱用配偶擔任機關臨時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可供參照。
四、因本法裁罰金額甚鉅,請於辦理機關人員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包含各項委員會之委員聘任)時,務必遵守相關規定,避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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