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文重申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為「國定民俗節日」
發佈日期 :
2015-06-15
公告分類 :
【最新公告】,【人事室公告】
縣府104年06月08日府教學字第1040077604號函:
主旨:轉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文重申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為「國定民俗節日」,詳如說明,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04年6月4日原民綜字第1040031327號函暨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辦理。
二、內政部業於99年11月2日修正旨揭辦法第4條第6款規定,三、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為「國定民俗節日」並應放假1日,而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該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故凡具原住民身分者,得檢具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足資證明其原住民民族別之證明文件,就各該所屬族別依公告放假日期向工作或就讀單位辦理放假1日。
四、前揭辦法自100年施行迄今已4年有餘,爰請尚未完成相關請假規則修訂之學校儘速完成修訂,以維護原住民族放假之權益。
主旨:轉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文重申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為「國定民俗節日」,詳如說明,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04年6月4日原民綜字第1040031327號函暨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辦理。
二、內政部業於99年11月2日修正旨揭辦法第4條第6款規定,三、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為「國定民俗節日」並應放假1日,而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該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故凡具原住民身分者,得檢具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足資證明其原住民民族別之證明文件,就各該所屬族別依公告放假日期向工作或就讀單位辦理放假1日。
四、前揭辦法自100年施行迄今已4年有餘,爰請尚未完成相關請假規則修訂之學校儘速完成修訂,以維護原住民族放假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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