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負擔餐費退費原則
發佈日期 :
2016-03-23
公告分類 :
【最新公告】,【學務處公告】
家長負擔餐費退費原則
(一)轉出學生或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者,完成申請手續後依未用餐天數辦理退費。
(二)參加學校午餐因故請假,並於請假三日前(不含例假日)辦妥請假手續者,應退還請假期間之費用。若有特殊事由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請假程序,得由學校依權責衡處。
(三)因法定假由(如病假、喪假、產假等)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應檢具證明資料)致教職員工生臨時請假者,以完成請假之次日為退費起始日。
(四)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者,應退還停課期間之費用。
(五)因天災等因素致臨時停課者,如在廠商未備餐前,得申請退費。
(六)全學年或全班性之教學或有其它公假事宜者,活動承辦人員於活動辦理前七日辦妥停餐手續者,應退還期間之費用。
(一)轉出學生或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者,完成申請手續後依未用餐天數辦理退費。
(二)參加學校午餐因故請假,並於請假三日前(不含例假日)辦妥請假手續者,應退還請假期間之費用。若有特殊事由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請假程序,得由學校依權責衡處。
(三)因法定假由(如病假、喪假、產假等)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應檢具證明資料)致教職員工生臨時請假者,以完成請假之次日為退費起始日。
(四)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者,應退還停課期間之費用。
(五)因天災等因素致臨時停課者,如在廠商未備餐前,得申請退費。
(六)全學年或全班性之教學或有其它公假事宜者,活動承辦人員於活動辦理前七日辦妥停餐手續者,應退還期間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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