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自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公務人員者,曾任所列12大類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發佈日期 :
2016-05-25
公告分類 :
【最新公告】,【人事室公告】
依據縣府105年05月16日府人考字第1050067582號函轉知銓敘部105年5月9日部法二字第1054104228號令辦理:
有關自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公務人員者,曾任所列12大類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及其附件,暨該令有關106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之解釋函內容。
※詳見附加檔。
有關自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公務人員者,曾任所列12大類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及其附件,暨該令有關106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之解釋函內容。
※詳見附加檔。
公告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