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05年8月26日修正發布「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6條條文
發佈日期 :
2016-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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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縣府105年08月30日府教學字第1050371531號函轉知教育部105年8月26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111667E號函辦理: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起迄日之規定;並增列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者,必要時得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為協助服務學校或機構認定個案事實,增列認定留職停薪人員提前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之事由有疑義時,得組成諮詢小組並提供意見作為服務學校、機構核准之參考。(修正條文第六條)
※詳見附加檔。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起迄日之規定;並增列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者,必要時得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為協助服務學校或機構認定個案事實,增列認定留職停薪人員提前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之事由有疑義時,得組成諮詢小組並提供意見作為服務學校、機構核准之參考。(修正條文第六條)
※詳見附加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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