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公務員受邀出席演講、座談、研習、評審(選)等活動時,請恪遵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相關規定,以維護機關清廉形象,請查照。
發佈日期 :
2016-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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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人事室公告】
一、依據本府政風處105年9月10日案陳事項辦理。
二、公務員如因公需要,參加民間團體或廠商舉辦之演講、座談、研習、評審(選)等活動時,循程序核准後,得依規申請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等,不宜接受團體或廠商招待,以維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如另有支領鐘點費或稿費者,其支領額度仍須參照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14點規定。
依據新竹縣政府政風處105年9月22日府政三字第1050147492號函辦理。
二、公務員如因公需要,參加民間團體或廠商舉辦之演講、座談、研習、評審(選)等活動時,循程序核准後,得依規申請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等,不宜接受團體或廠商招待,以維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如另有支領鐘點費或稿費者,其支領額度仍須參照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14點規定。
依據新竹縣政府政風處105年9月22日府政三字第1050147492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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