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宣導公務人員酒後不開(騎)車,請各位同仁務必遵守
發佈日期 :
2016-11-01
公告分類 :
【最新公告】,【人事室公告】
依據縣府105年10月31日府人考字第1050151888號函辦理:
一、重申為維護政府形象及貫徹政府杜絕酒駕之決心,請「酒後不開車」,在飲宴中戒除勸酒習慣,酒後請選擇「指定駕駛」或「搭乘計程車返家」等方式返家等,以避免酒後開(騎)車之危險行為。
二、行政院於102年7月16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20041705號函訂定「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做為各機關處理所屬公務人員酒後駕車事件之參考。
三、如發現機關所屬公務人員有慣性酒駕之情事,建議得列為員工協助方案之協助對象,妥為輔導以導正其行為。
※詳見附加檔。
一、重申為維護政府形象及貫徹政府杜絕酒駕之決心,請「酒後不開車」,在飲宴中戒除勸酒習慣,酒後請選擇「指定駕駛」或「搭乘計程車返家」等方式返家等,以避免酒後開(騎)車之危險行為。
二、行政院於102年7月16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20041705號函訂定「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做為各機關處理所屬公務人員酒後駕車事件之參考。
三、如發現機關所屬公務人員有慣性酒駕之情事,建議得列為員工協助方案之協助對象,妥為輔導以導正其行為。
※詳見附加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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