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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立成功國民中學Hsinchu County Cheng-Gong Junior High School

轉知自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約聘(僱)人員者,其曾任相關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年資之慰勞假年資採計一案

發佈日期 : 2016-11-01 公告分類 : 【最新公告】,【人事室公告】
依據縣府105年10月31日府人考字第1050382336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0月26日總處培字第1050057419號函辦理:
一、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5條規定,約聘僱人員慰勞假之年資採計準用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爰自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約聘(僱)人員者,曾任銓敘部105年5月9日部法二字第1054104228號令所定服務於政府機關((僱)人員者,曾任前開銓敘部令所定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年資,始得採計為約聘(僱)人員慰勞假年資;至約聘(僱)人員於106年1月1日前已依原規定核定有案之慰勞假年資仍予維持。
二、本案附表所列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含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歷次函釋與本函未合部分,自106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詳見附加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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