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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立成功國民中學Hsinchu County Cheng-Gong Junior High School

轉知教育部「因應各級學校勞工於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所訂『國定假日』放假Q&A」一份

發佈日期 : 2016-11-02 公告分類 : 【最新公告】,【人事室公告】
依據縣府105年11月01日府教學字第1050381573號速函辦理。
簡列下列幾點,詳細內容請見附加檔:
一、依現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勞工應放假之日(即俗稱國定假日,如:5月1日勞動節、9月28日孔子誕辰紀念日、10月25日臺灣光復節、10月31日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11月12日國父誕辰紀念日、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等),各級學校及幼兒園依勞基法進用之人員,於當日應依法放假一天,與是否加保勞保無關。學校如徵得勞工同意於是日出勤,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工資加倍發給;如於所簽訂的勞動契約明定調移國定假日至其他工作日休假,調移的假日視為正常上班日。如有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疑義,請洽勞動部或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瞭解。
二、依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3條第7款及第5條明訂孔子誕辰紀念日(教師節)、臺灣光復節、國父誕辰紀念日、行憲紀念日只紀念而無放假,另同辦法並未訂有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爰現行教師於前開國定假日並無放假。
三、查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代理(課)教師現非勞動基準法適用對象,爰其於前開國定假日並無放假。
四、經教育部函請勞動部解釋,如教師子女就讀的幼兒園於國定假日停課,家長確有親自照顧的需求,經敘明親自照顧之必要性,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教師請假規則之相關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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