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適用疑義一案
發佈日期 :
2016-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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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縣府105年11月03日府教學字第1050382914號函轉教育部105年10月31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129046號函辨理。
內容摘要如下:
一、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所稱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仍應視其違反法令行為是否已損及教師之專業尊嚴,嚴重違反為人師表之倫理規範或背離社會多數共通之道德標準與善良風俗,若任其擔任教職,將對眾多學子身心影響甚鉅;其經傳播者,更可能有害於社會之教化(例如校園性騷擾、嚴重體罰、主導考試舞弊、論文抄襲等)之內涵,非僅文義所載違反法令即應繩以停聘、解聘或不續聘論處,是以「相關法令」為法律及法規命令,不以教學專業相關之法令為限,但應以教師違反該等法令已損及教師之上開專業尊嚴或倫理規範為範疇。
二、另按教師法第18條規定教師違反第17條之規定者,各聘任學校應交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後,由學校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故所稱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仍應由學校主動就違反法令行為是否已損及教師之專業尊嚴或倫理規範查處確認;或學校於收受或知悉權責機關認定違反法令後,學校應再就該違反法令行為是否已損及教師之專業尊嚴或倫理規範查處確認。
※詳細內容請見附加檔。
內容摘要如下:
一、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所稱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仍應視其違反法令行為是否已損及教師之專業尊嚴,嚴重違反為人師表之倫理規範或背離社會多數共通之道德標準與善良風俗,若任其擔任教職,將對眾多學子身心影響甚鉅;其經傳播者,更可能有害於社會之教化(例如校園性騷擾、嚴重體罰、主導考試舞弊、論文抄襲等)之內涵,非僅文義所載違反法令即應繩以停聘、解聘或不續聘論處,是以「相關法令」為法律及法規命令,不以教學專業相關之法令為限,但應以教師違反該等法令已損及教師之上開專業尊嚴或倫理規範為範疇。
二、另按教師法第18條規定教師違反第17條之規定者,各聘任學校應交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後,由學校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故所稱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仍應由學校主動就違反法令行為是否已損及教師之專業尊嚴或倫理規範查處確認;或學校於收受或知悉權責機關認定違反法令後,學校應再就該違反法令行為是否已損及教師之專業尊嚴或倫理規範查處確認。
※詳細內容請見附加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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