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捐(補)助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名稱及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自105年12月28日生效。
發佈日期 :
2017-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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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縣府106年01月06日府人考字第1050393914號函轉知行政院105年12月28日院授人培字第1050063626號函辦理:
說明:
一、「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捐(補)助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名稱修正為「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
二、檢送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說明:
一、「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捐(補)助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名稱修正為「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
二、檢送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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