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進修留職停薪教師於復職日同時辭職,有關其返校服務義務相關疑議案
發佈日期 :
2017-08-03
公告分類 :
【人事室公告】
依據新竹縣政府106年07月24日府教學字第1060088992號函辦理:
說明:
一、復貴校106年6月3日十興人字第1061001964號函。
二、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6條第5項規定略以,教師留職停薪進修研習後未履行與留職停薪相同時間之服務義務者,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復查「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13條規定:「教師進修、研究後,如未履行服務義務或未獲續聘,除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外,應依進修、研究契約書之規定,按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償還進修、研究期間所領支薪給及補助。」。
四、綜上,請貴校依雙方簽訂之在職進修契約書事項,按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償還進修期間所領之薪給及補助。
說明:
一、復貴校106年6月3日十興人字第1061001964號函。
二、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6條第5項規定略以,教師留職停薪進修研習後未履行與留職停薪相同時間之服務義務者,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復查「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13條規定:「教師進修、研究後,如未履行服務義務或未獲續聘,除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外,應依進修、研究契約書之規定,按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償還進修、研究期間所領支薪給及補助。」。
四、綜上,請貴校依雙方簽訂之在職進修契約書事項,按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償還進修期間所領之薪給及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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