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為編列108年度縣府暨所屬機關學校退撫經費預算,請符合退休資格之同仁,並欲申請108年度退休者,於107年4月20日(週五)前向人事室提出申請
發佈日期 :
2018-03-22
公告分類 :
【最新公告】,【人事室公告】
依據縣府107年03月21日府人給字第1070039570號函辦理:
說明:
公務人員、教師:
一、自願退休需任職滿25年 或 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另任職5年以上,符合公務人員退撫法第20條或教職員退撫條例第22條所定要件者,應予命令退休。
二、屆齡退休對象係以民國43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出生之人員。原列入107年度屆齡退休人員若未於107年12月31日前辦退者,應再列入本表申請。
三、公務人員(含學校有銓敘職員)自民國102年、學校教師自107年7月1日起已不再加發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
四、依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1條規定,學校教師申請退休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2月1日或8月1日為準。復按教育部106年12月15日召開「研商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草案會議」第一次會議紀錄,草案第20條規定校長及教師符合自願退休條件者,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得視為特殊原因,於108年6月30日(當學期最後1日)辦理退休。據此,併予預先調查,有關公立學校校長、教師申請退休之退休生效日,以填報108年2月1日、6月30日或8月1日為限,非上開日期者,原則不予受理退休申請。惟有關上述特殊原因之規定,仍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實際發布內容為主。
工友、技工及駕駛:
一、自願退休需 任職滿25年 或 任職5年以上年滿55歲。
二、屆齡退休對象係以民國43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出生之人員。原列入107年度屆齡退休人員若未於107年12月31日前辦退者,應再列入本表申請。
※檢附公文、「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教師」及「行政機關、學校--工友、技工及駕駛」調查表各1份。
說明:
公務人員、教師:
一、自願退休需任職滿25年 或 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另任職5年以上,符合公務人員退撫法第20條或教職員退撫條例第22條所定要件者,應予命令退休。
二、屆齡退休對象係以民國43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出生之人員。原列入107年度屆齡退休人員若未於107年12月31日前辦退者,應再列入本表申請。
三、公務人員(含學校有銓敘職員)自民國102年、學校教師自107年7月1日起已不再加發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
四、依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1條規定,學校教師申請退休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2月1日或8月1日為準。復按教育部106年12月15日召開「研商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草案會議」第一次會議紀錄,草案第20條規定校長及教師符合自願退休條件者,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得視為特殊原因,於108年6月30日(當學期最後1日)辦理退休。據此,併予預先調查,有關公立學校校長、教師申請退休之退休生效日,以填報108年2月1日、6月30日或8月1日為限,非上開日期者,原則不予受理退休申請。惟有關上述特殊原因之規定,仍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實際發布內容為主。
工友、技工及駕駛:
一、自願退休需 任職滿25年 或 任職5年以上年滿55歲。
二、屆齡退休對象係以民國43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出生之人員。原列入107年度屆齡退休人員若未於107年12月31日前辦退者,應再列入本表申請。
※檢附公文、「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教師」及「行政機關、學校--工友、技工及駕駛」調查表各1份。
公告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