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轉知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有關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差勤管理及加班費核給因應措施
發佈日期 :
2020-02-03
公告分類 :
【最新公告】,【人事室公告】
依據縣府109年1月31日府人考字第1090334839號函辦理:
說明:
一、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疫情指揮中心)本(109)年1月27日公佈之武漢肺炎「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依對象區分請假規定如下:
(一)確定病例者:應實施強制隔離,隔離期間核給公假。
(二)符合通報定義者:醫療機構進行通報後,檢驗結果確認前,於醫院隔離期間核給公假。
(三)與確定病例接觸者:應實施14日居家隔離,核給公假。
(四)無症狀但有「湖北省」旅遊史者:應實施14日健康關懷(居家檢疫),核給公假。惟疫情指揮中心前已於本年1月25日宣布避免前往湖北省,如仍前往者,屬可歸責當事人情形,不核給公假。
(五)中港澳入境者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者:應實施14日健康追蹤,以病假辦理,且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計算。
(六)屬通報個案但已檢驗陰性且符合解除隔離條件者:應實施14日自主健康管理,以病假辦理,且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計算。
(七)中港澳入境但無症狀者或屬通報個案:得依請假規則以事、病、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惟本縣為達防疫周延,並配合教育部「中港澳入境之學生及教職員工建議在家休息14日」之政策,本縣全體員工(含教師)應自「入境後」起14日實施自主健康管理,以病假辦理,且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計算(檢附相關證明)。
(八)學校停課,有照顧子女需求者:得依請假規則,以家庭照顧假辦理。
二、另為慰勉參與防疫工作人員之辛勞,各機關實際辦理防治工作人員(含簡任以上首長、副首長),防疫期間得覈實支給專案加班費,不受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4點第1項及第5點有關時數及人員規定之限制。
※請詳見附件說明。
說明:
一、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疫情指揮中心)本(109)年1月27日公佈之武漢肺炎「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依對象區分請假規定如下:
(一)確定病例者:應實施強制隔離,隔離期間核給公假。
(二)符合通報定義者:醫療機構進行通報後,檢驗結果確認前,於醫院隔離期間核給公假。
(三)與確定病例接觸者:應實施14日居家隔離,核給公假。
(四)無症狀但有「湖北省」旅遊史者:應實施14日健康關懷(居家檢疫),核給公假。惟疫情指揮中心前已於本年1月25日宣布避免前往湖北省,如仍前往者,屬可歸責當事人情形,不核給公假。
(五)中港澳入境者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者:應實施14日健康追蹤,以病假辦理,且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計算。
(六)屬通報個案但已檢驗陰性且符合解除隔離條件者:應實施14日自主健康管理,以病假辦理,且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計算。
(七)中港澳入境但無症狀者或屬通報個案:得依請假規則以事、病、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惟本縣為達防疫周延,並配合教育部「中港澳入境之學生及教職員工建議在家休息14日」之政策,本縣全體員工(含教師)應自「入境後」起14日實施自主健康管理,以病假辦理,且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計算(檢附相關證明)。
(八)學校停課,有照顧子女需求者:得依請假規則,以家庭照顧假辦理。
二、另為慰勉參與防疫工作人員之辛勞,各機關實際辦理防治工作人員(含簡任以上首長、副首長),防疫期間得覈實支給專案加班費,不受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4點第1項及第5點有關時數及人員規定之限制。
※請詳見附件說明。
公告單位:
人事助理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