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務處】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防疫隔離假及防疫照顧 假所遺課務安排及代課鐘點費核給方式案,詳如說明。
主旨: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防疫隔離假及防疫照顧 假所遺課務安排及代課鐘點費核給方式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03月06日臺教國署人字 第1090024290號函辦理。
二、查制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 第3項規定:「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 檢疫者,於隔離、檢疫期間,其任職之機關(構)、事業 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給予防疫隔離假,且不得視為 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復查嚴重特殊 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2月27日肺中指字 第1090030116號函規定,高中職以下學校之學生家長,於 學校因武漢肺炎疫情停課期間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三、有關教師於武漢肺炎疫情期間,如符合請防疫隔離假及防 疫照顧假,其所遺課務以調課方式處理或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至因疫情停課之補課期間 請假,請依本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