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轉知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規定,曾任經政府立案或備查之海外全日制僑(華)校專任教職員年資,其服務證明書之驗印權責機關疑義案
發佈日期 :
2020-04-10
公告分類 :
【最新公告】,【人事室公告】
依據縣府109年4月10日府人給字第1090346527號函辦理:
說明:公立學校教職員曾任經政府立案或備查之海外全日制僑(華)校且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專任教職員年資,其服務證明書之驗印權責機關,除95年7月31日以前,曾任馬來西亞吉隆坡臺灣學校、檳吉臺灣學校、印尼雅加達臺灣學校、泗水臺灣學校及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等海外臺灣學校年資,其服務證明書之驗印權責機關為教育部外,其餘均為僑委會。
說明:公立學校教職員曾任經政府立案或備查之海外全日制僑(華)校且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專任教職員年資,其服務證明書之驗印權責機關,除95年7月31日以前,曾任馬來西亞吉隆坡臺灣學校、檳吉臺灣學校、印尼雅加達臺灣學校、泗水臺灣學校及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等海外臺灣學校年資,其服務證明書之驗印權責機關為教育部外,其餘均為僑委會。
公告單位:
人事助理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