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轉知「新竹縣獎勵所屬學校教師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實施計畫(修正)」1份
發佈日期 :
2021-01-04
公告分類 :
【最新公告】,【人事室公告】
依據縣府110年1月4日府教學字第1093721905號函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7年06月22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70056473B號令修正「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辦理。
二、查「新竹縣獎勵所屬學校教師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實施計畫」前經本府101年03月08日府教學字第1010030555號函知各校在案,惟因應上開辦法於107年修正,為符應現行法規及提升所屬學校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確保本土語言教學品質,期達成預期課程目標,爰修正本縣獎勵所屬學校教師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實施計畫。
三、各校承辦人員於所屬學校教師(含現職校長及教師)自取得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後2個月內,請該師檢附合格證書影本,逕依本計畫所定獎勵標準本權責辦理敘獎,惟現職校長須送獎懲建議函報府辦理敘獎。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7年06月22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70056473B號令修正「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辦理。
二、查「新竹縣獎勵所屬學校教師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實施計畫」前經本府101年03月08日府教學字第1010030555號函知各校在案,惟因應上開辦法於107年修正,為符應現行法規及提升所屬學校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確保本土語言教學品質,期達成預期課程目標,爰修正本縣獎勵所屬學校教師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實施計畫。
三、各校承辦人員於所屬學校教師(含現職校長及教師)自取得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後2個月內,請該師檢附合格證書影本,逕依本計畫所定獎勵標準本權責辦理敘獎,惟現職校長須送獎懲建議函報府辦理敘獎。
公告單位:
人事助理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