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轉知修正之「新竹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並自即日生效
發佈日期 :
2021-02-22
公告分類 :
【最新公告】,【人事室公告】
依據縣府110年2月20日府人考字第1104610375A號函辦理:
說明:
一、為規範公務人員於離職時確實辦理業務移交,避免因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影響本府業務推行,爰修正「新竹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於第22點及第23點新增申誡及記過之獎懲事由如下:
(一)第22點第14款「人員離差時,經管業務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致發生不良後果,情節輕微者。」記申誡。
(二)第23點第12款「人員離差時,經管業務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致發生不良後果,情節較重者。」記過。
二、請各機關(單位)主管人員確實督導所屬人員落實業務移交,如有移交不清等情事,將一併依規檢討責任。
說明:
一、為規範公務人員於離職時確實辦理業務移交,避免因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影響本府業務推行,爰修正「新竹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於第22點及第23點新增申誡及記過之獎懲事由如下:
(一)第22點第14款「人員離差時,經管業務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致發生不良後果,情節輕微者。」記申誡。
(二)第23點第12款「人員離差時,經管業務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致發生不良後果,情節較重者。」記過。
二、請各機關(單位)主管人員確實督導所屬人員落實業務移交,如有移交不清等情事,將一併依規檢討責任。
公告單位:
人事助理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