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函轉全國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有關訴願答辯書或教師申訴評議答辯書副本抄送訴願人時,應提供與給予訴願管轄機關或申訴主管機關相同之答辯書附件
發佈日期 :
2025-09-16
公告分類 :
【人事室公告】
一、依據全國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114年8月22日代教產字第1140100131號函辦理。
二、按訴願法第58條第3項、第4項規定:「(第3項)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第4項)原行政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訴願人。」及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17條第2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應自前項書面通知達到之次日起20日內,擬具說明書連同關係文件送申評會,並應將說明書抄送申訴人。但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認申訴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措施,並函知申評會。」
三、參考111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6之法律見解:「公務員年終考績係以受考者平時考核之『優劣事實』為據,考績委員會執行考核時,並應審查受考核者平時考核紀錄及相關紀錄(例如:公務員之獎懲紀錄、勤惰資料等;公立學校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各機關約聘僱人員之年終考核所依據之法令雖各有不同,然其考核方式類同)等資料。縱認平時考核紀錄表中部分記載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然倘上開資料中關於考核公務員年終考績之『基礎事實』(例如:關於公務員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教師之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處理行政等具體事實),且可與辦理該考績而屬應保密(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內部單位擬稿、相關會議紀錄或其他準備作業等文件分開或遮蔽者,因該基礎事實或資訊文件並非(或等同)函稿、或簽呈意見本身,無涉洩漏決策過程之內部意見溝通或思辯資訊,依『資訊分離原則』仍應公開之。……倘政府資訊中含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若可將該部分予以遮蔽,施以防免揭露處置,已足以達到保密效果者,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2項規定與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2項『資訊分離原則』之意旨,即應就該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人民閱覽、抄錄或複製。……至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第20條規定:『辦理考績人員,對考績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19條第3項亦有類似規定)係為確保考績過程公平、公正,而課予『辦理考績人員』對考績評擬、初核、覆核及核定等『考績過程』應嚴守秘密之作為義務,自不得援引該規定而謂考績主管人員評擬之成績考核表與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等文件,即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所稱『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之資訊;或檔案法第18條第6款所稱『依法令有保密義務』之檔案,而禁止公開。」
四、上述見解應可類推適用至公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746號判決亦採相同見解,該案為訴願階段向原處分機關申請閱覽卷宗遭駁回後,經最高行政法院以原處分違法判決發回更審。足證不待本案進入行政訴訟,訴願階段訴願人即可閱卷,原處分機關不同意閱卷時亦可直接向訴願會申請閱卷。
五、另該工會近期協助會員處理訴願案件,發生多件學校未提供或拒絕提供訴願答辯書附件,致訴願人無法於訴願程序中有效主張權利之情況,請貴校依該工會來函意旨及相關辦定辦理,以維訴願人或申訴人權益。
六、檢附原函及參考附件各1份。
二、按訴願法第58條第3項、第4項規定:「(第3項)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第4項)原行政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訴願人。」及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17條第2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應自前項書面通知達到之次日起20日內,擬具說明書連同關係文件送申評會,並應將說明書抄送申訴人。但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認申訴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措施,並函知申評會。」
三、參考111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6之法律見解:「公務員年終考績係以受考者平時考核之『優劣事實』為據,考績委員會執行考核時,並應審查受考核者平時考核紀錄及相關紀錄(例如:公務員之獎懲紀錄、勤惰資料等;公立學校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各機關約聘僱人員之年終考核所依據之法令雖各有不同,然其考核方式類同)等資料。縱認平時考核紀錄表中部分記載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然倘上開資料中關於考核公務員年終考績之『基礎事實』(例如:關於公務員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教師之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處理行政等具體事實),且可與辦理該考績而屬應保密(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內部單位擬稿、相關會議紀錄或其他準備作業等文件分開或遮蔽者,因該基礎事實或資訊文件並非(或等同)函稿、或簽呈意見本身,無涉洩漏決策過程之內部意見溝通或思辯資訊,依『資訊分離原則』仍應公開之。……倘政府資訊中含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若可將該部分予以遮蔽,施以防免揭露處置,已足以達到保密效果者,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2項規定與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2項『資訊分離原則』之意旨,即應就該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人民閱覽、抄錄或複製。……至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第20條規定:『辦理考績人員,對考績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19條第3項亦有類似規定)係為確保考績過程公平、公正,而課予『辦理考績人員』對考績評擬、初核、覆核及核定等『考績過程』應嚴守秘密之作為義務,自不得援引該規定而謂考績主管人員評擬之成績考核表與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等文件,即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所稱『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之資訊;或檔案法第18條第6款所稱『依法令有保密義務』之檔案,而禁止公開。」
四、上述見解應可類推適用至公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746號判決亦採相同見解,該案為訴願階段向原處分機關申請閱覽卷宗遭駁回後,經最高行政法院以原處分違法判決發回更審。足證不待本案進入行政訴訟,訴願階段訴願人即可閱卷,原處分機關不同意閱卷時亦可直接向訴願會申請閱卷。
五、另該工會近期協助會員處理訴願案件,發生多件學校未提供或拒絕提供訴願答辯書附件,致訴願人無法於訴願程序中有效主張權利之情況,請貴校依該工會來函意旨及相關辦定辦理,以維訴願人或申訴人權益。
六、檢附原函及參考附件各1份。
公告單位:
人事助理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