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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立成功國民中學Hsinchu County Cheng-Gong Junior High School

【人事室】轉知教育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5條第4項規定之解釋令1份。

發佈日期 : 2021-01-28 公告分類 : 【最新公告】,【人事室公告】
依據縣府110年1月25日府人給字第1100333921號函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01月20日臺教人(四)字第1090183459C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核釋旨揭條例第45條第4項所定「依本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核給之退休金、撫卹金、優存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相當於退離給與之定期性給付者,不得擇領遺屬年金。」之規定,於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月退休金者,不適用之。
三、即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公布施行之日起1年後死亡,其符合擇領遺屬年金條件之遺族,如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月退休金者,得擇領遺屬年金。
四、基於遺族權益保障之衡平考量,上述亡故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之遺族,如符合前揭令釋規定且業經本府審定支領遺屬一次金者,得重行選擇改支領遺屬年金。爰請各校通知上述當事人,得依遺屬金申請程序提出變更遺屬金種類之申請;惟該等申請改領遺屬年金者,應先返還原發之遺屬一次金,始得改支領遺屬年金。
公告單位: 人事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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